关于对到民营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现对民营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经济补助,具体享受范围、条件及申领程序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在我县民营企业首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发放条件
高校毕业生享受经济补助除符合上述对象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与我县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例:2010届毕业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3、由单位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例:2010届毕业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补助额度、期限和月份核定
(1)博士研究生800元/月;(2)硕士研究生500元/月;(3)本科生300元/月;(4)专科生100/月;补贴期限为1年,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算起。
四、申领经济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1、《宁海县民营企业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表》一式两份(可到宁海人才网www.nbnhrc.com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养老保险手册;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5、每个月的工资清单(加盖公章与财务章,样张可到宁海人才网www.nbnhrc.com下载);
6、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申领程序、时间及地点
1、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海县民营企业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表》一式两份,并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随带其他所需资料向宁海县人才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2、提交材料时间:毕业次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休息日不办理)
3、领取补助时间:毕业次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本人带身份证领取,休息日不办理)
4、申领地点:宁海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3号三楼)。
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宁海县人才中心申报,如毕业生中途离开工作单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
2009届高校毕业生仍按照原就业补贴须知执行,2010届高校毕业生以此通知为准实行。宁海县人事局人才开发科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电话:0574—65582868 65556219 65212136
宁海县人事局
附件一
宁海县民营企业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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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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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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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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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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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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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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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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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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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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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生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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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事
代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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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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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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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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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核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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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镇乡或街道政府部门工办(或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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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事局
(或县人才中心)意见 |
同意领取 年 月至 年 月经济补助。
合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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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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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
(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随带其他材料务必在毕业次年12月1日—12月10日上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附件二
高校毕业生申请经济补助工资清单
同志已与本单位签订了 年 月至 年 月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该同志的工资清单具体如下: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年 月工资为: 元。
单位公章: 单位财务章:
年 月 日